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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浩与杨世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浩,杨世刚,闫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2467号原告:孙浩,女,汉族,住安达市。被告:杨世刚,男,汉族,住安达市。被告:闫英,女,汉族,住安达市。原告孙浩与被告杨世刚、闫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浩、被告杨世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杨世刚、闫英偿还借款200,000.00元及利息;2.要求杨世刚承、闫英担诉讼费和保全申请费。事实和理由:2011年4月11日,杨世刚在孙浩处借款200,000.00元,此款经多次���要未果,诉至法院。杨世刚辩称,借款属实,我现在无能力偿还借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2日,杨世刚、闫英在孙浩处借款200,000.00元,杨世刚给孙浩出具借据1份。孙浩诉至法院要求杨世刚、闫英给付借款2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杨世刚、闫英在孙浩处借款200,000.00元,并出具借据1份,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孙浩要求杨世刚、闫英偿还借款200,000.00元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世刚、闫英给付原告孙浩借款20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杨世刚、闫英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起以2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孙浩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00元,保全案件受理费1,520.00元,由被告杨世刚、闫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彦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艳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