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廖忠义与北京远投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美佳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忠义,北京美佳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远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1311号原告:廖忠义,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霞,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美佳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杨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健。被告:北京远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4号楼2层D-228。法定代表人:王臻武。原告廖忠义与被告北京美佳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佳丰公司)、北京远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忠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美佳丰公司、远投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廖忠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美佳丰公司支付货款300000元;2.要求远投公司对美佳丰公司的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美佳丰公司向廖忠义定制了一批产品展柜,廖忠义及时将展柜交付给美佳丰公司,但因其资金周转困难未全额支付货款。2015年11月1日,美佳丰公司出具《欠据》,确认欠付廖忠义货款30万元。美佳丰公司为远投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远投公司作为担保人也在《欠据》上盖章。但美佳丰公司、远投公司至今未支付任何欠款,故廖忠义诉至法院。美佳丰公司未出庭、未答辩、未举证。远投公司未出庭、未答辩、未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廖忠义提交有《欠据》一张,载明:因国泰商场营业场地定制产品展柜,美佳丰公司于2015年欠廖忠义产品展柜尾款3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现无力偿还,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延期偿还;双方确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把余款结清(注:由于美佳丰公司为远投公司全资子公司,所以追加远投公司为丙方,并加盖远投公司公章)。《欠据》落款乙方处加盖有美佳丰公司公章,并载有杨书峰签字;丙方处加盖有远投公司公章,并载有白保利签字。另查,美佳丰公司的股东为远投公司。诉讼中,廖忠义表示:杨书峰是美佳丰公司的负责人,也是远投公司的股东,白保利是远投公司的负责人;两人在出具《欠据》的现场加盖了美佳丰公司及远投公司的公章,并向廖忠义口头承诺远投公司对美佳丰公司的还款连带保证责任;美佳丰公司未向廖忠义提出过任何质量异议。上述事实,有廖忠义提交的《欠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廖忠义持有加盖美佳丰公司公章的《欠据》原件,其上所载欠款性质为产品展柜尾款,与廖忠义当庭陈述对应一致,无相反证据推翻,本院采信廖忠义关于向美佳丰公司供应货物的陈述,并认定廖忠义与美佳丰公司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欠据》所载美佳丰公司欠付货款金额清晰明确,廖忠义表示美佳丰公司未提出任何质量异议,现《欠据》载明还款期限早已届满,亦无证据证明美佳丰公司另有其他付款行为,故廖忠义要求美佳丰公司支付货款3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远投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一节。其一,《欠据》只载明追加远投公司为丙方,但未表明丙方系担保人、债务人亦或其他法律地位的意思表示,现亦无其他证据证明远投公司自愿对美佳丰公司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其二,廖忠义表示美佳丰公司、远投公司曾口头承诺远投公司对美佳丰公司的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合以上考量,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远投公司应对美佳丰公司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故对于廖忠义的相应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美佳丰公司、远投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美佳丰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廖忠义货款300000元;二、驳回原告廖忠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北京美佳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牟诚诚代理审判员 温晓汾人民陪审员 苏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