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03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何世松与管仕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世松,管仕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1465号原告:何世松,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珊,系其女儿。被告:管仕军,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原告何世松与被告管仕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何世松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世松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世松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由何世松负担。审判员 许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梦宇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