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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执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明庚、朱明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明庚,朱明省,陈民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166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组织机构代码:70437221-6。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被执行人朱明庚,男,1975年6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朱明省,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陈民豹,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93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明庚、朱明省、陈民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协商和解为由,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327执16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步群审 判 员  陈尔德人民陪审员  金小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