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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孔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2334号原告:孔某。被告:潘某。原告孔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孔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审 判 员 王义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国庆书 记 员 王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