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郭利平、郑小强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利平,郑小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02刑初249号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利平,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解放桥。2009年10月1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3月18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自贡市看守所。被告人郑小强,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兴隆镇。2017年4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自井检公诉刑诉(2017)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利平、郑小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利平、郑小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郭利平、郑小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郭利平租用自贡市自流井区高峰乡河山村四组村民孙某某的民房以“敲板板”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营利。同时郭利平聘用被告人郑小强对该赌场进行管理、组织、招揽赌客。同年4月18日下午16时许,民警将该赌场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郭利平、郑小强,并从郭利平处扣押抽头营利所得人民币13200元以及赌博工具麻将牌40张;另挡获参赌人员徐某、熊某某、范某某、高某、罗某某、刘某某、邹某、张某、明某某、万某某等14人,均给予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利平、郑小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抓获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证人孙某某、徐某、熊某某、范某某、高某、罗某某、刘某某、邹某、张某、明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郭利平、郑小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被告人郭利平、郑小强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博工具开设赌场,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故意犯罪”之规定,被告人郭利平、郑小强各自分工不同,共同开设赌场,系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之规定,被告人郭利平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之规定,被告人郑小强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之规定,被告人郭利平、郑小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及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之规定,被告人郑小强的情形均符合上述条件,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物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对本案赌博工具麻将牌40张予以没收;对本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200元予以追缴。据此,对被告人郭利平、郑小强共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另对郭利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郑小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利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二、被告人郑小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对本案赌博工具麻将牌40张予以没收;对本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2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享政人民陪审员 赖静容人民陪审员 雷小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江声华书 记 员 肖春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