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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3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昭来与杜善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昭来,杜善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3民初581号原告:李昭来,男,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薛城区。被告:杜善增,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原告李昭来与被告杜善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照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照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照来负担。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安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