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3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昭来与杜善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昭来,杜善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3民初581号原告:李昭来,男,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薛城区。被告:杜善增,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原告李昭来与被告杜善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照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照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照来负担。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安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