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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传坤与湖北华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坤,湖北华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2509号原告:李传坤,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被告:湖北华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园北路安逸公寓*号楼*单元*楼。法定代表人:马仁程,该公司经理。原告李传坤与被告湖北华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本案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传坤负担。审判员  雷新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 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