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4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黄金城诉被告陆明、欧阳百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城,陆明,欧阳百畏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4895号原告:黄金城,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陆明,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欧阳百畏,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城诉被告陆明、欧阳百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晓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婧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