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3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毛丽菲与吴熠斌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丽菲,吴熠斌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3846号原告毛丽菲。被告吴熠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丽菲诉被告吴熠斌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毛丽菲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熠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毛丽菲撤回对吴熠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毛丽菲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