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4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北京京铁物业管理中心与北京意达观企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京铁物业管理中心,北京意达观企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4470号原告北京京铁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金家村***号。法定代表人安建军,总经理。被告北京意达观企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乐大街9号870号。法定代表人秦帮波,总经理。原告北京京铁物业管理中心诉被告北京意达观企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京铁物业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京铁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审判员 连春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