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刑初43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地兰考县,现住兰考县。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6年2月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上网追逃于2017年8月5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开封站派出所抓获,同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7〕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莉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在兰考县城关镇钻石KTV唱歌时与朋友邵某发生争吵,邵某报警。兰考县城关镇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委派值班民警郭帮、谢良涛等人身着警服迅速出警,到现场了解情况时,张某某再次与邵某发生争吵,并意图相约打架。出警民警对其双方进行规劝,张某某辱骂、恐吓民警,出警民警口头传唤张某某到派出所,张某某拒不配合,继续辱骂恐吓出警民警,并厮打民警郭帮、朱华国、谢良涛。后取得民警郭帮、朱华国、谢良涛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书证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伤情照片、民警何芳利、郭帮、朱华国、谢良涛、徐鹏证明材料、谅解书三份、未羁押证明、证人马某、邵某、杨某证言。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取得受害民警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金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