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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姚细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支公司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细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449号申请执行人姚细学,男,汉族,1966年11月5日出生,团风县人,住团风县,委托代理人付征兵,团风县团风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支公司。负责人:易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颖,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细学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17)鄂1121民初279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并出具结案证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1民初2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秋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立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