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江苏大航电气贸易有现公司与江苏至友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大航电气贸易有现公司,江苏至友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2476号原告:江苏大航电气贸易有现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新政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鹏,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江苏至友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明华村。法定代表人:王梓卿,董事长。原告江苏大航电气贸易有现公司与被告江苏至友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丽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