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4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骆长志与包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长志,包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4执312号申请执行人:骆长志,男,生于1952年11月27日,贵州省正安县人。被执行人:包健,男,生于1973年1月5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在执行骆长志与包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等财产线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324执3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持(2016)黔0324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简啟福审判员 陈明远审判员 管维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