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岑月花与刘常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月花,刘常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4民初1885号原告:岑月花,女,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告:刘常义,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岑月花与被告刘常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月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员 周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蒋智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