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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岑月花与刘常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月花,刘常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4民初1885号原告:岑月花,女,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告:刘常义,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岑月花与被告刘常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月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员 周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蒋智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