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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故城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故城县夏庄镇卫生院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故城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故城县夏庄镇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550号申请执行人:故城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一道街25号,组织机构代码11131126746882767p。法定代表人:刘永生,故城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被执行人:故城县夏庄镇卫生院,住所地故城县夏庄镇,组织机构代码06047553-1。法定代表人:王朝元,故城县夏庄镇卫生院院长。本院在执行故城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故城县夏庄镇卫生院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故城县夏庄镇卫生院将罚款肆万元,五日内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故城县夏庄镇卫生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故城县夏庄镇卫生院已履行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故城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崇魁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垂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