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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4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况力彬与四川徽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力彬,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四川徽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4202号原告: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592546XY。法定代表人:谢香镇,总经理。被告:四川徽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兴川路9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28080103G。法定代表人:吕金刚,职务不详。原告况力彬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四川徽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8月21日,原告况力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况力彬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况力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