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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恢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紫一与杨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紫一,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恢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紫一,女,生于2012年5月6日,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杨平,男,汉族,生于1980年12月31日,住什邡市。杨紫一与杨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旌民初字第2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什邡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200元存款进行了扣划,除此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旌民初字第2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英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