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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7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侯全军与王世财侵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7执268号侯全军、王世财:申请执行人侯全军与被执行人王世财侵权一案,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727民特3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确认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世财逾期未履行该确认决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侯全军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交纳执行款15000元、执行费125元,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727执26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8月22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