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洪中执指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吉安市申江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吉安市申江铜业有限公司,江西仁新铜业有限公司,新干县鑫发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杜猛,杜志仁,甘淑英,陈伟,甘玉红,杜军,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洪中执指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负责人:蒋少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吉安市申江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新干县。法定代表人:杜猛被执行人:江西仁新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南昌小蓝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杜志仁被执行人:新干县鑫发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新干县。法定代表人:杜军被执行人:杜猛,男,汉族,1992年1月20日生,住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杜志仁,男,汉族,1969年4月2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甘淑英,女,汉族,1968年10月13日生,住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陈伟,男,汉族,1972年10月4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县。被执行人:甘玉红,女,汉族,1976年1月12日生,住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杜军,男,汉族,1974年8月3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王敏,女,汉族,1976年5月21日生,住南昌市南昌县。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执行人吉安市申江铜业有限公司、江西仁新铜业有限公司、新干县鑫发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杜猛、杜志仁、甘淑英、陈伟、甘玉红、杜军、王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赣01执2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提出申请,希望将本案指定给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为了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执行人吉安市申江铜业有限公司、江西仁新铜业有限公司、新干县鑫发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杜猛、杜志仁、甘淑英、陈伟、甘玉红、杜军、王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赣01执258号】,指定到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西湖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协助办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交接,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梁 珂审判员 姚 国审判员 郭小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华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