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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5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杨平与被告郭建军、成都红楼国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平,郭建军,成都红楼国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8民初5460号 原告:杨平。 被告:郭建军。 被告:成都红楼国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辉路235号附22号1层。 法定代表人:李飞。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266号攀钢金贸大厦17楼。 负责人:聂信。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平与被告郭建军、成都红楼国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杨平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平撤诉。 审判员 赵依拉克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明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