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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滨州金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滨州金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39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滨州金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二路南渤海十二路东。法定代表人徐春建,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法定代表人刘安荣,董事长。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的(2017)鲁0523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东营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东营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23×××89账户存款1357894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行号:313455322059,账号:82×××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