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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1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吐鲁番市浦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韩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吐鲁番市浦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韩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1民初24号原告:吐鲁番市浦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九区绿洲路21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该公司法务部职员。被告:韩辉,男,汉族,1977年9月9日生,现住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吐鲁番市浦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吐鲁番市浦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吐鲁番市浦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吐鲁番市浦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1529.60元,减半收取45764.80元,由原告吐鲁番市浦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万 彬审 判 员  赵 伟人民陪审员  杨益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