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3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乃炎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乃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3刑初47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乃炎,男,1993年10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泰顺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泰顺县。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辩护人宋雪萍,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市海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公诉刑诉(2017)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乃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乃炎及辩护人宋雪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至同年4月7日期间,徐某某(已判决)经事先预谋,以营利为目的,建立“野狼双赢俱乐部”微信群(群号1576344178@chatroom),并伙同被告人吴乃炎、吴某1(已判决),参照重庆时时彩、新疆时时彩赌博方式,以群主“野狼3”的身份,在微信群内接受赌客下注,将赌客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支付的赌资投注到境外赌博网站“九卅娱乐城”,从中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吴乃炎伙同徐某某、吴某1共同负责“野狼双赢俱乐部”微信群的管理、接受赌客下注并向境外赌博网站投注等。根据以上事实、情节,公诉机关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吴乃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吴乃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参与人吴某1、包某、徐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潘某、姚某1、姚某2、吴某2、吴某4的证言,搜查笔录,暂扣物品专用票据、扣押决定书,照片材料,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支付宝明细,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乃炎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乃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乃炎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乃炎伙同吴某1、徐某某共同开设赌场,管理赌博微信群、接受赌客下注等,且共同分配非法获利,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吴乃炎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乃炎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乃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10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乃炎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丹丹人民陪审员 赵慧琼人民陪审员 罗皎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 露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进制除外。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