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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宋卫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宋卫彬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7民初932号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三道街。法定代理人:甄东升。委托诉讼代理人:边铁良。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苗。被告:宋卫彬,男,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宋卫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振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岱 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