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7民初1716号原告: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庆阳市镇原县县城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齐建国,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淮霖,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边信用社主任。特别代理。被告:刘凯,汉族,农民,住镇原县开边镇张庄行政村刘路自然村**号。原告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计1115元,由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杨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