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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郭守洁诉���告赵素凤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守洁,赵素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81民初1679号原告:郭守洁,女,1960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兴城市。被告:赵素凤,女,37岁,住兴城市。原告郭守洁诉被告赵素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守洁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1年被告赵素凤介绍我去平安保险公司兴城分公司投保,由于被告赵素凤的过错合同签订后造成一系列损失。2015年12月3日经与被告协商,被告同意给付我4000元损失,并写下欠条。经我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4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的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本案受理后,经我院送达后发现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是被告居住地,原告提供的联系电话非被��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守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免收。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明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