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7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邹喜莹与夏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喜莹,夏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7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喜莹,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夏玉华,女,汉族,1957年9月10日出生,湖南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喜莹与被执行人夏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裴 炎审判员 朱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文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