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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4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薛文娟与邓栓柱、洛阳胜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老集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文娟,邓栓柱,洛阳胜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老集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1010号原告:薛文娟,女,汉族,1987年4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孟州市。委托代理人:赵五星,游少权(实习)河南三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邓栓柱,男,汉族,1969年9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告:洛阳胜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老集店,住所:洛阳市老城区肖家街福临园6-1-12。负责人,马巍。原告薛文娟诉被告邓栓柱、洛阳胜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老集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薛文娟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文娟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文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文娟负担。审  判  员  武玉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丽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