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民终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内蒙古恒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强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蒙古恒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强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民终14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恒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豪大酒店16层。法定代表人:唐誌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丽华,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强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大通路。法定代表人:郑传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新春,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内蒙古恒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强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恒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强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5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2017年8月4日内蒙古恒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强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内蒙古恒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强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书面撤诉申请属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撤诉行为对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不构成侵害,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内蒙古恒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强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4518元,减半收取计27259元,由上诉人内蒙古恒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4518元,减半收取计27259元,由上诉人安徽强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学军审判员 倪志强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