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执3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汪永翠与范茂军、姜慧、范茂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永翠,范茂军,姜慧,范茂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3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永翠,女,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范茂军,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姜慧,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范茂婷,女,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永翠与被执行人范茂军、姜慧、范茂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范茂军、姜慧、范茂婷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汪永翠申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第三十一条(四)、(六)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范茂军、姜慧、范茂婷在金融机构存款帐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