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4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孙振岑与邓长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振岑,邓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4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孙振岑,男,194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新城村村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执行人:邓长春,男,194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萝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振岑与被执行人邓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8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振岑同意被执行人邓长春一次性给付150000元,余款自愿放弃,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22日自动履行义务,此案现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84执2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富玉审 判 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姜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修春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