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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02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甘肃沈芝电梯有限公司与甘肃东润金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陇南市东润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沈芝电梯有限公司,甘肃东润金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陇南市东润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02民初935号原告:甘肃沈芝电梯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路33号法定代表人:樊某,1954年2月7日出生,职务总经理。身份证号×××。被告:甘肃东润金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国芳写字楼2206-2208室。法定代表人:巩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陇南市东润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地址:陇南市武都区莲湖路天润家园1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某1,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2,甘肃泾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甘肃沈芝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东润金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陇南市东润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甘肃沈芝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沈芝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肃沈芝电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甘肃沈芝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燕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文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