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绪友与郧西天河印象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绪友,郧西天河印象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2民初1263号原告:陈绪友,生于1966年12月1日,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陈敬平。被告:郧西天河印象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环城北路(春桥小学东侧帝景大厦)。法定代表人:胡先平,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陈绪友诉被告郧西天河印象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陈绪友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陈绪友的撤诉系自身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绪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绪友负担。审判员 邓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