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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91刑更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罪犯阿卜杜拉.麦麦提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卜杜拉.麦麦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91刑更472号罪犯阿卜杜拉.麦麦提,男,生于1993年2月4日,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程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现在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服刑。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鄂硚口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卜杜拉.麦麦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8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因罪犯阿卜杜拉.麦麦提在服刑中获监狱四次表扬。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阿卜杜拉.麦麦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四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阿卜杜拉.麦麦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一审期间罚金已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卜杜拉.麦麦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亚军审判员  曹正祥审判员  崔 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鲁习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