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2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贵州省榕江县盛源天然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违法所得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省榕江县盛源天然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2执82号被执行人:贵州省榕江县盛源天然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源公司”)。本院在执行盛源公司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于2017年3月31日,我们向盛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2017年8月1日,在执行过程中,经盛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吴代珍反映得知,本案违法所得款已经由另案[案号:(2016)黔2632刑初145号]当事人代为缴纳上交国库,并且他们双方已经达成协议,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因本案违法所得款已经兑现完毕,不可再重复执行。经本院组成合议庭成员讨论,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2632执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洋审判员 杨秀武审判员 姚元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昌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