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3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恒柱申请执行赵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恒柱,赵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3执280号申请执行人:张恒柱被执行人:赵臣。本院在执行张恒柱与赵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恒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3民初14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于2016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赵臣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恒柱执行款人民币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40.00元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飞审判员 黄凤秋审判员 胡 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