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5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荣与孟宪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孟宪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5122号原告:王荣,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告:孟宪亮,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与被告孟宪亮、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返还原告500元,邮寄送达费168.00元返还原告84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