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执异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白莎莎、赵小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莎莎,赵小妮,和胜利,白金叶,白静,白志奇,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2执异7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白莎莎,女,199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申请执行人:赵小妮,女,195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申请执行人:和胜利,男,195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被执行人:白金叶,女,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白静,女,199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白志奇,男,200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李伟,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小妮、和胜利与被执行人白金叶、白莎莎、白静、白志奇、李伟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异议人白莎莎对本院冻结其工资账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白莎莎称,(2016)冀0502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父亲白金河赔偿申请人赵小妮柒拾多万元的有关款项,我与白静、白志奇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与被告白金叶共同返还原告赵小妮、和胜利人民币721800元。我不服邢台市桥东区(2017)冀0502执4号查封、扣押冻结清单。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我的个人工资账户予以冻结,致使我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我的工资属于我个人财产,不属于继承我父亲的遗产,法院查封我的个人工资账户实属错误,应予立即解封。请求法院解除其个人工资账户的冻结。本院查明,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冀0502民初37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白金叶返还原告赵小妮、和胜利人民币678000元;被告李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白莎莎、白静、白志奇在继承白金河的遗产范围内与被告白金叶共同返还原告赵小妮、和胜利人民币721800元。三、驳回原告赵小妮、和胜利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2017)冀0502执4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白金叶、白莎莎、白静、白志奇名下银行存款734045.9元,期限为一年。并于2017年1月11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冶金路支行发出(2017)冀0502执4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白莎莎在该行账户(62×××72)的存款。白莎莎不服,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冀0502执异6号执行裁定,撤销了本院(2017)冀0502执4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解除了对白莎莎银行账户(62×××72)的冻结。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冀05执复33号执行裁定,撤销了本院作出的(2017)冀0502执异6号执行裁定。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冶金路支行发出(2017)冀0502执4号之一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白莎莎在该行账户(62×××72)的存款。白莎莎不服,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账户(62×××72)是白莎莎的工资卡。本院认为,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5执复33号执行裁定认为,桥东法院依照生效判决作出(2017)冀0502执4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作出(2017)冀0502执4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白莎莎的工资卡账户存款的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桥东法院作出裁定撤销(2017)冀0502执异6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属认定错误,裁定撤销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502执异6号执行裁定。据此,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冶金路支行发出(2017)冀0502执4号之一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白莎莎银行账户(62×××72)的存款,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白莎莎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白莎莎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翟现东人民陪审员 赵 迪人民陪审员 侯卫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晁宗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