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10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汤翠明与王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翠明,王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10民初1081号原告:汤翠明,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源区姚村镇黄楼村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青,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杰,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原告汤翠明与被告王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翠明、被告王俊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翠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0日、12月10日被告以经济周转为由向原告分别借款12万元和40万元,总计52万元。多年来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要求其归还借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已时近十年一直未能归还。无奈原告依法诉至贵院,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2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王俊杰辩称,52万元不认可,实际给了我40万元,12万元是利息的条子。我没能力还钱。我借钱是因为煤矿周转。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两张借条,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两张借条都予以认可,但对12万元是本金的事实不认可,被告说应该是利息。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11月20日、2007年12月10日被告以经济周转为由向原告分别借款12万元和40万元,总计52万元。其后被告偿还原告10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款420000元,庭审中,被告辩称现在没有能力还钱。本院认为,被告王俊杰欠原告汤翠明人民币420000元,借款事实清楚,故原告汤翠明要求被告王俊杰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告王俊杰应当偿还原告汤翠明借款本金人民币4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俊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汤翠明借款人民币4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被告王俊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万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