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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3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岳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780号原告李某,男,1984年6月4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刘燕彬,安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男,198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岳某,女,1987年8月7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高某,男,199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岳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