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西仙峰广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赣州开发区凯兴大酒店、廖声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仙峰广电设备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凯兴大酒店,廖声贵,廖荣凯,谢能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954号原告:江西仙峰广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工业园香江大道162号仙峰广电科技园。法定代表人:陈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骞,男,1975年8月2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赣州开发区凯兴大酒店,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路9号。经营者:廖荣凯,男,1993年5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现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廖声贵,男,1966年1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现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廖荣凯,男,1993年5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现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谢能兴,男,197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现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列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相俊,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仙峰广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赣州开发区凯兴大酒店、廖声贵、廖荣凯、谢能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西仙峰广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开发区凯兴大酒店、廖声贵、廖荣凯、谢能兴已达成和解,原告江西仙峰广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仙峰广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仙峰广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64元,减半收取计4532元,由原告江西仙峰广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曾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