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30民初4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蔡建太、周继娥与李士江、张其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建太,周继娥,李士江,张其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4290号原告:蔡建太。原告:周继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西,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士江。被告:张其龙。原告蔡建太、周继娥与被告李士江、张其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蔡建太、周继娥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建太、周继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建太、周继娥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蔡建太、周继娥负担。审判员  胡迎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种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