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刑更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熊文军收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文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1刑更4号罪犯熊文军,曾用名熊海超,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慈利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2017年2月15日,本院作出了(2016)湘0821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熊文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慈利县司法行政机关于2017年8月15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熊文军的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慈利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罪犯熊文军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多次脱离监管,还伙同他人持刀致他人轻伤、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故认为罪犯熊文军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遵守法律法规,不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重新违法犯罪,建议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3日,罪犯熊文军向本院递交了其签名的《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接受社区矫正时间为2017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12日。但罪犯熊文军因于2017年5月20日伙同他人致许某轻伤,而涉嫌故意伤害罪,并分别于2017年6月15日、7月14日被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2017年7月21日,罪犯熊文军又伙同他人在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和天下宾馆非法限制贺亮人身自由达9小时,并因此被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上述事实,有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人员入矫谈话笔录、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熊文军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伙同他人致人轻伤,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又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五)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湘0821刑初252号刑事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中对罪犯熊文军宣告“缓刑三年”部分;二、对罪犯熊文军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定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俭审判员 刘楚明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芬芳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人民法院应当将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