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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4执3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史永宣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永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甘1124执300号之一被拘留人:史永宣,男,1983年4月1日出生,住临洮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世川与被执行人史永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史永宣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行为构成妨害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作出(2017)甘1124执300号决定书,对史永宣司法拘留十五日,2017年8月18日实施拘留,交公安机关看管,拘留期间,史永宣积极配合履行了部分法律义务,且能承认并保证改正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提前解除对史永宣的拘留。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