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12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鸿安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冀文元、周晓芳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鸿安律师事务所,冀文元,周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12执65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鸿安律师事务所,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新开西一路绿园小区8-1-1。法定代表人安保平,该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云,山西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冀文元,男,汉族,职业司机。被执行人周晓芳,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鸿安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冀文元、周晓芳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代理费5500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7)晋0212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7)晋0212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世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