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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占升、陈祥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占升,陈祥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574号申请执行人:李占升,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陈祥富,男,汉族,居民,原住日照市东港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占升与被执行人陈祥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祥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根据本院网络调查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陈祥富有少许银行存款。为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祥富的银行存款1156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