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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郭延贞与孙胜利、枣庄市骏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延贞,孙胜利,枣庄市骏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697号原告:郭延贞,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永建,汶上圣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孙胜利,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枣庄市薛城区。被告:枣庄市骏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西集镇。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负责人:徐士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志帅,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员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延贞诉被告孙胜利、枣庄市骏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延贞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胜利、枣庄市骏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延贞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延贞撤回对被告孙胜利、枣庄市骏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冯玉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苑玉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