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杜王兵与鞠慧鑫、钱桂娟等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王兵,鞠慧鑫,钱桂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366号申请执行人:杜王兵,男,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靖江市春江花城别墅区。委托代理人季冬,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鞠慧鑫,男,1965年8月6日生,汉族,户籍在靖江市县,现住靖江市。被执行人:钱桂娟,女,1965年8月6日生,汉族,住。二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建东,江苏倪文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王兵与被执行人鞠慧鑫、钱桂娟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依职权调查了鞠慧鑫、钱桂娟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证券开户情况,并走访了其所在村组,未发现鞠慧鑫、钱桂娟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向鞠慧鑫、钱桂娟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暂作终结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明义审判员 沈华伟审判员 孙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 愿 微信公众号“”